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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本部於115年5月27日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6-2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科員,電話:(02)7736-7452。


備註:
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契約進用教保員婚假、產檢假及產假之日數,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2.得請身心調適假,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學年准給3日,併入事假計算。另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
3.增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規定。
4.參閱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H00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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