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1-12
來文說明: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簡易說明:旨揭法規修正後機關配合辦理之重點如下: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1、依據原退撫法規定,以附表三所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
2、因銓敘部刻正依新規定調整系統與重新審定退休案(近18萬人),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1、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
2、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並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簡易說明:旨揭法規修正後機關配合辦理之重點如下: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1、依據原退撫法規定,以附表三所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
2、因銓敘部刻正依新規定調整系統與重新審定退休案(近18萬人),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1、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
2、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並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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