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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說明

發佈日期 : 2025-03-11
主旨: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3月5日台內戶字第1140241171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16點規定略以,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三、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本局前於114年1月10日教學字第1145001421號函轉各校於接獲內政部查詢電話時,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惟因有學校反映透過電話查詢,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爰修正旨揭案件查證方式,改由內政部承辦人員傳真(格式如附件)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屆時請學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俾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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