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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為維護學生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安全,請依規辦理。

發佈日期 : 2025-03-0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請貴校辦理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局113年7月31日教學字第1135030871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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