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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01-14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月9日府人考字第1144650045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2號函辦理。

備註:依來函意旨,公務員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惟仍須注意不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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