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函轉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有關切勿對校內提出訴願之教師不當施壓,避免構成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
發佈日期 :
2024-12-17
說明: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3年12月12日代教產字第1130200071號函辦理。
二、該會接獲民眾反映略以,新北市及彰化縣部分學校於教師不服學校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後對訴願人不當施壓(例如:要求訴願人不要再提出補充陳述意見或後續動作、每天請訴願人至校長室懇談請訴願人撤回訴願或詢問後續案件會如何進行、或暗示基於平等原則若撤銷違法處分對其他未提出訴願之教師不公平建議不要浪費時間提訴願等)。
三、另參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公立學校教師為改善工作條件而對雇主(含學校、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陳情、申訴、訴願或訴訟(包含憲法訴訟)為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活動,前述雇主不當對訴願人施壓之行為恐涉及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得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依國外相關人權公約判決之見解,亦有可能涉及不當干預訴願人言論自由。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3年12月12日代教產字第1130200071號函辦理。
二、該會接獲民眾反映略以,新北市及彰化縣部分學校於教師不服學校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後對訴願人不當施壓(例如:要求訴願人不要再提出補充陳述意見或後續動作、每天請訴願人至校長室懇談請訴願人撤回訴願或詢問後續案件會如何進行、或暗示基於平等原則若撤銷違法處分對其他未提出訴願之教師不公平建議不要浪費時間提訴願等)。
三、另參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公立學校教師為改善工作條件而對雇主(含學校、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陳情、申訴、訴願或訴訟(包含憲法訴訟)為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活動,前述雇主不當對訴願人施壓之行為恐涉及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得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依國外相關人權公約判決之見解,亦有可能涉及不當干預訴願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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