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3-03
來文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莊專員,電話:(02)7736-5937。
四、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9條第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8條)。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莊專員,電話:(02)7736-5937。
四、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第9條第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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