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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關於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育嬰留停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11-06
來文說明:依銓敘部114年10月29日部銓五字第114588167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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