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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11-06
來文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公訓字第1142160383號函辦理。

二、按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身心調適假」、「公務人員初任當年給予最低3日休假」、「放寬轉(調)任、再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之休假核給規定」等,其中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條文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三、復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5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爰此,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請依旨揭「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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