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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各校具有「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倘有兼職或受有報酬之業務,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報局同意後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09-18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9月13日教學字第1131001619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7項、銓敘部107年4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744455241號及113年8月8日部法一字第1135714312號電子郵件回復文略以,公務員得兼任國內外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惟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事、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另應衡酌是否影響其本職工作及有無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形。

三、再依113年8月8日部法一字第1135714312 號電子郵件回復文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定所稱「教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尚不因平日、假日或場域而有所不同。

四、另依據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

五、綜上,請各校具有「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兼職或受有報酬之業務,應依前開規定報局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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