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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新竹縣政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新竹縣政府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4月3日府人企字第1130336556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3年1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組字第1132000182號函及同年3月18日總處組字第1132000382號函辦理。

三、本次修正僅涉及臨時人員名稱之修正,未變動其身分屬性、勞動契約性質、勞動條件及權益義務,為減輕行政作業負擔,於本要點修正後,如不影響機關與勞工原簽訂勞動契約之效力,且對於勞動契約確無影響者,機關與該等勞工得繼續沿用原有勞動契約,毋須重新簽約。

四、至業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之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各機關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等勞動法令規定,衡酌機關學校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行調整,並徵詢法制單位人員意見,適時修正後送本府勞工處核備。

五、本府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書範本配合人員名稱一併修正為「新竹縣政府約用人員勞動契約書(範本)」,並調整相關文字。

六、檢送上開函及其附件(各機關學校應辦及注意事項暨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修正「新竹縣政府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修正對照表暨本府約用人員勞動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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