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05-27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5月13日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辦
理。
二、檢送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
照表暨來函影本各1份。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一級單
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
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非政務職則為簡任第10
至11職等,因政務職人員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至
非政務職人員,僅得搭乘基礎等級座(艙)位,考量該等
人員既擔負相當職責及義務,爰縣(市)政府非政務職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搭乘交通工具座(艙)位
等級,準用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
主管人員基準報支,亦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5月13日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辦
理。
二、檢送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
照表暨來函影本各1份。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一級單
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
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非政務職則為簡任第10
至11職等,因政務職人員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至
非政務職人員,僅得搭乘基礎等級座(艙)位,考量該等
人員既擔負相當職責及義務,爰縣(市)政府非政務職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搭乘交通工具座(艙)位
等級,準用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
主管人員基準報支,亦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
公告者:
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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