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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芎林鄉芎林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112.06.21)

一、新竹縣芎林鄉芎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新竹縣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各級主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可供人了解之意思表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校各單位主管平日應注意預防單位內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並利用集會或書面方式加強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遇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反應。

五、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六、提起申訴之程序如下:
(一) 本校教職員工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申訴屬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起之申訴無時效限制;依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 1 年內,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二) 前項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 7 日內以書面補正。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訴人及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代理人與申訴人關係。申訴人委任代理人以 3 人為限。
3. 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4.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4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八、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後,應於 3 日內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2。相關之調查結果再移送本校相關權責單位處理。惟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新竹縣政府決定。前項所稱相關權責單位於教師為教師考核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職員為考績委員會;於工友及臨時人員為總務處。

九、性平會應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內進行調查,不予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新竹縣政府。

十、本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一、本校性平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二、本校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三、本校性平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四、本校性平會應於申訴提出起 2 個月內結案,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學校及新竹縣政府,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 20 日內向性平會以書面提出申復,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
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申復由性平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五、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六、學校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校受理工作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3-5923184 轉 527 (人事室)
傳 真:03-5925032
郵 寄:新竹縣芎林鄉芎林國民小學 人事室 (地址: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 288 號)
E - m a i l:20020520@hchg.gov.tw

十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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