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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3條之施行日期,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5-09-25
來文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 1145844348號函辦理。

二、查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114年5月15日修正之第3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考量本辦 法第3條修正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提存(繳)離職儲金計 算基礎之內涵,涉及各機關學校辦理提存(繳)作業,為 使實務運作順遂,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三、配合本辦法第3條修正規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有關聘僱 人員提存離職儲金及提繳退休金相關作業如下,並請於 114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提存(繳)金額調整作業,請各機 關學校配合辦理:

(一) 提存離職儲金者:
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 定,應按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惟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 加1倍之數額為高者,以上開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 數額為準。例如:某甲之每月月支報酬為140,000元, 高於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即 800俸點加1倍,現為127,140元),爰應以上開數額 127,140元為準之12%提存儲金。至於未達上開數額 者,則依每月實際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

(二)提繳退休金者:
1、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之人員,應依 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月支報酬,按勞工退休 金月提繳分級表(以下簡稱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 分別提繳6%之公、自提退休金。例如:某乙之每月月支報酬為140,000元,高於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 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即800俸點加1倍,現為 127,140元),爰應以800俸點加1倍之數額127,140為 準,按月提繳分級第58級之月提繳工資131,700元提 繳。至於未達上述數額者(即800俸點加1倍),則依實際月支報酬,按月提繳分級表提繳。

2、已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提繳6%之公、自提退 休金者,如依修正後規定須自114年7月1日調整月提 繳工資,請機關學校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於該表備註「聘僱人員自114年7月1日生效」 字樣,並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如仍有勞退提 繳相關問題,請洽該局:(02)23961266轉分機5044, 將有專人服務,相關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 (https://www.bli.gov.tw/0012953.html)。 四、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7月3日令影本及原函各 1份,並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請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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