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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09-13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9月10日府人力字第1130381438號函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1357415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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